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望镇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726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软件园A区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F5H4P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系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168000元。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6168000元,并缴纳执行费93568元。2022年1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2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