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2民初385号
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中关村soho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726207。
法定代表人:宋东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环环,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软件园A区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F5H4PXH。
法定代表人:龚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蕾,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龚浩,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系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原、被告2017年10月签订的青岛同步课堂项目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S201710231328)及2019年8月14日《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龚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6.8万元,支付时间如下: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0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285.96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30.84万元,上述合计2616.8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名: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00××××2212,开户行:工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二、案外人龚浩同意对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恢复案涉《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同步课堂设备及软件的全部售后服务至2021年9月15日;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完毕第二笔款项300万元后,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提供案涉同步课堂全部售后服务并将软件开放至永久许可。
四、如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笔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龚浩。
五、如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提供全部售后服务,则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未付货款。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391元,减半收取89695.5元,由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44847.75元,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双方同意由被告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向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4847.75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