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软件园A区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雪,女,系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5单元901。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鲁02执2442号】过程中,异议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瑞军
审 判 员 焦兴凯
审 判 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辉
书 记 员 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