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万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4405号
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5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宋东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女,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万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副6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威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厚,男,哈尔滨尔闻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现代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万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树教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庆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罗琴、被告万树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庆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万树教育公司:1.支付欠款3026000元;2.以3026000元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中庆现代公司与万树教育公司签署合同编号XS201809301666《销售合同》,约定万树教育公司从中庆现代公司处购买嵌入式录播工作站软硬件设备,合同总金额3026000元。中庆现代公司交货后,万树教育公司需于2019年6月1日和2019年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1513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庆现代公司依约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万树教育公司交付全部设备,并经其签收确认,万树教育公司却一直未依约付款。经多次催要后,2020年9月22日万树教育公司确认欠款3026000元,但仍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
万树教育公司答辩称,对于主张的货款本金数额无异议。但是对于违约金不认可,数额太高了。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9月25日,万树教育公司(甲方)与中庆现代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S201809301666的《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嵌入式录播工作站、全高清录播系统等货物,总金额3026000元,最终用户:哈尔滨南岗区教育局,付款方式: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买受人提供的供货计划供货,甲方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合同设备全部执行完毕,甲方在2019年6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发货总价款的50%即1513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结清本合同尾款即1513000元;验收方式:产品部署实施完成,测试正常使用,五个工作日签订验收单据;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质保期两年,自发货之日起计算;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字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对设备加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11月1日,万树教育公司的陈继厚在中庆现代公司的发货单回执上签字确认。庭审中,万树教育公司称大部分货物在2018年10月之前已经交付,有五套在2019年上半年交付;中庆现代公司称2019年交付的是因为对方有变更。
2020年9月22日,万树教育公司在《往来对账》上盖章确认欠付金额为3026000元。
中庆现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13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13000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以上事实有合同、发货回执、往来对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中庆现代公司与万树教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中庆现代公司在2018年底前交付了绝大部分货物,并且在2019年上半年完全交付了货物,但万树教育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故万树教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货款302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
综上,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万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6000元;
二、黑龙江万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1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151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本金3026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2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4元、公告费260元(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黑龙江万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