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财保231号
申请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宋茂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女,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三站市场(芝罘屯路12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孙仁航。
申请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市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2875.9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五元九角二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四千九百八十四元,由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柏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