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昇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昇晖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387号华一光辉广场14楼A座。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我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昇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昇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书面申请撤销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