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02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5号2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一路北端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名下有银卡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