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6269号
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北路63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被告: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5号2001**。
法定代表人:**元。
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