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6269号 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北路63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被告: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5号2001**。 法定代表人:**元。 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