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民终7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5号2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升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文、何小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长、纪瑞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斯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斯通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工资为196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应依据以上工资标准判决蓝斯通信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共计68977.72元。1.蓝斯通信公司已足额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3月25日期间的全部工资,不存在未支付的差额部分,一审法院认定蓝斯通信公司应支付***此期间工资差额728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蓝斯通信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城市公交,疫情期间导致人流量骤减,多数城市均暂停了相关业务的投入,对蓝斯通信公司经营业务产生巨大影响。蓝斯通信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疫情应对措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共度时艰,自2020年2月起,实行弹性办公制度,疫情期间日标准工作时间调整为6.5小时;现场复工人员薪酬调整为原有的80%,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2.蓝斯通信公司已足额支付***2020年4月、5月、6月、7月份工资,一审法院认定蓝斯通信公司应支付***此期间工资差额53400元、8297.72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作为制造中心总监,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导致被暂时停止工作待岗调查。由于蓝斯通信公司并未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因此并未将***移出钉钉考勤组,***并未提供正常的劳动,然而其依然可以正常打卡,一审法院不仅不采信《关于给予制造中心总监***行政处罚的申请》,却仅依据钉钉打卡来认定蓝斯通信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工资差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由于蓝斯通信公司并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蓝斯通信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蓝斯通信公司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自2020年7月27日起开始旷工。***于2020年7月24日在钉钉上自动申请离职,未经蓝斯通信公司同意,未到岗参加工作,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2日以上或年累计3日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019年年终奖已支付完毕,不存在奖金差额。因年终奖金带有奖励性质,蓝斯通信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发放,而***在该部分奖金发放前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停职调查,因此不享有此部分年终奖金。
***辩称:一、***的工资标准为19700元/月。***的月工资构成包括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补贴400元+满勤奖100元,共计19700元/月。蓝斯通信公司依法应当依照19700元/月的标准向***足额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二、双方劳动关系因蓝斯通信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而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蓝斯通信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蓝斯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蓝斯通信公司无须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9691.49元;2.蓝斯通信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17600元。庭审时,蓝斯通信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3.请求确认***与蓝斯通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8日解除;4.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蓝斯通信公司,任职制造中心总监、职工代表监事,分管生产部、品检部、供应链部。2020年7月24日,***通过钉钉系统向蓝斯通信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该离职申请载明:“入职日期:2014年10月8日,最后工作日:2020年7月24日,离职原因备注: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所欠劳动所得,并支付经济赔偿金。需要公司全额退还本人所购公司股权支付的款项。现已提交劳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等内容。对此,蓝斯通信公司主张,其对***的该离职申请没有审批。
蓝斯通信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过2份劳动合同,其中2014年10月30日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2017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显示:“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厦门从事质量管理岗位(工种)的工作。……二、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四、……(二)工资标准采取……4.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700元形式支付。(三)甲方于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上个月26日至上个月25日工资。”等内容。
***的工资条显示:2019年7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4340元、绩效工资3276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0716元、实发工资9954.86元;2019年8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4340元、绩效工资3276元、满勤奖10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0816元、实发工资10051.86元;2019年9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4340元、绩效工资9828元、出勤考核-787.4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6480.65元、实发工资15546.57元;2019年10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4340元、绩效工资3276元、满勤奖10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0816元、实发工资9970.15元;2019年11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4340元、绩效工资3276元、满勤奖10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0816元、实发工资9903.79元;2019年12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4340元、绩效工资9828.8元、加班补贴18元、出勤考核-323.9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6962.12元、实发工资16013.6元;2020年1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4240元、绩效工资546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12900元、实发工资12065.58元;2020年2月工资标准1456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1692元、绩效工资4368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9260.96元、实发工资8531.78元,并注明:2月起所有人员薪酬调整为80%,远程办公人员为60%,远程办公扣款体现在出勤考核;2020年3月工资标准14560元、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6060元、绩效工资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应发工资9260元、实发工资8534.78元,并注明:2月起所有人员薪酬调整为80%,远程办公人员为60%,远程办公扣款体现在出勤考核;2020年4月工资标准2800元、差额/代缴扣除26.59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0元、绩效工资973.41元、交通补贴0元、职称津贴0元、应发工资2508.68元、实发工资1800元,并注明:2月起所有人员薪酬调整为80%,远程办公人员为60%,远程办公扣款体现在出勤考核;2020年5月工资标准14560元、差额/代缴扣除200元、基本工资1600元、岗位工资0元、绩效工资0元、出勤考核-277.3元、交通补贴0元、职称津贴0元、应发工资1322.67元、实发工资633.99元,并注明:2月起所有人员薪酬调整为80%,远程办公人员为60%,远程办公扣款体现在出勤考核;2020年6月工资标准1800元、差额/代缴扣除200元、基本工资1600元、岗位工资0元、绩效工资0元、交通补贴0元、职称津贴0元、应发工资1600元、实发工资891.32元,并注明:2月起所有人员薪酬调整为80%,远程办公人员为60%,远程办公扣款体现在出勤考核;2020年7月工资情况,蓝斯通信公司为***缴纳2020年7月的社保213.77元、公积金500元。关于***的工资及发放情况:***主张,其月工资具体构成包括:月工资标准18200元(差额/代缴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满勤奖100元-出勤考核+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补贴400元,且还有年终奖,年终奖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的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发放至***银行账户,另一部分体现在***工资条的“差额/代缴扣除”6700元中,该6700元中的6500元系发放至***配偶李小燕银行账户,***陈述其部分工资发放至配偶李小燕处是为了减少个税;另200元系用于***自行增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自2015年7月起***承担700元公积金,蓝斯通信公司承担300元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单显示,***2014年11月-2015年6月,公积金发生额为600元,自2015年7月起公积金发生额为1000元,蓝斯通信公司对该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单质证时陈述,根据***提交的证据清单显示,***自2015年7月起调高了住房公积金标准,超过蓝斯通信公司标准的部分由***100%承担。***提供邮件等证据欲证明其关于公积金问题的陈述。案涉邮件显示:2015年6月2日,叶红莲发送邮件给所有人载明:“本月可开始受理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了,有需要调整个人缴费的注意了。1.受理时间:6月5日前;申请方式:发邮件到×××@xmlenz.com(注明原因和申请缴费额度,超过公司缴费标准的个人承担);3.缴存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工资(含补贴)的20%;4.费用结算:超过公司缴费标准的部分全额由个人承担”。2015年6月8日,***发邮件给叶红莲:“叶主管:考虑了下,提高到1000元吧”;叶红莲回复给***:“官工:邮件收悉,超过公司标准的部分需要个人100%承担,调整要7月起生效,请知悉”。蓝斯通信公司对上述工作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陈述叶红莲曾任公司的人力行政总监,于2020年5月7日离职。对于***工资条中“差额/代缴扣除”部分的情况,蓝斯通信公司表示不知情,蓝斯通信公司不清楚***的公积金总额,但蓝斯通信公司每月从***工资中代扣500元。
***与李小燕系夫妻关系。蓝斯通信公司自2015年5月起为李小燕缴纳社保,并自2020年5月起停缴李小燕的社会保险。蓝斯通信公司、***一致确认蓝斯通信公司为李小燕发放的工资情况:2019年8月-12月:工资标准6500元、差额/代缴扣除833.56元、基本工资1700元、岗位工资3966.44元、应发工资5666.44元、实发工资4965.76元、代扣社保200.68元、代扣公积金500元,其他均为0元;2020年1月的工资:工资标准6500元、差额/代缴扣除856.22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3843.78元、应发工资5643.78元、实发工资4935.1元、代扣社保208.68元、代扣公积金500元,其他均为0元;2020年2月-3月:工资标准6500元、差额/代缴扣除833.56元、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3866.44元、应发工资5666.44元、实发工资4957.76元、代扣社保208.68元、代扣公积金500元,其他均为0元。蓝斯通信公司、***均于庭审时陈述,李小燕未为蓝斯通信公司提供劳动,也未受蓝斯通信公司管理。***提供叶红莲发送给黄明钦的一份工作邮件显示:2015年4月30日,叶红莲发邮件给黄明钦称“昨天的异动表忘了给你李小燕(挂靠,官工的爱人)的银行卡号,现补上。李小燕:612264100016632998”等内容。蓝斯通信公司陈述黄明钦曾任公司的出纳,于2020年4月30日离职,蓝斯通信公司对上述邮件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伙同叶红莲虚增公司员工李小燕,不能将李小燕的工资及社保算在***工资的计算基数。
***提供的《蓝斯股份2019年终奖发放条》显示:***2019年年终奖为28700元,代扣个税861元,实际应发27839元,第一次发放13919.5元,第二次发放13919.5元。蓝斯通信公司虽对上述《蓝斯股份2019年终奖发放条》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蓝斯通信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12月14日向***各发放13919.5元。蓝斯通信公司主张,***自2020年5月9日起由于严重失职及徇私舞弊行为被停职调查,之后再未提供过正常劳动,更是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离职后旷工至今,虽然蓝斯通信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14日已支付该13919.5元的年终奖金,但***实际不享有该13919.5元的年终奖金,因此本案中要重新对工资的基数进行审理。本案第一次庭审时,蓝斯通信公司陈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86.91元,***陈述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991元。
蓝斯通信公司提供疫情应对措施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及员工代表意见表显示:“会议日期2020年2月14日。参会人员:工会委员;公司员工代表。会议内容:2020年2月14日,公司员工代表分批于公司会议室一召开关于公司新冠疫情应对措施的员工代表大会。参加会议公司员工代表40人,占公司总人数16%。……三、参会员工代表对本次新冠应对措施进行决议:1.同意疫情期间(2020年2月起)实行弹性办公制度,缩短上班时长(由原来的8个小时缩短到6.5小时);2.同意疫情期间(2020年2月起)现场复工同事薪资调整为原有的80%,待疫情过后恢复正常;3.同意疫情期间(2020年2月起)申请远程办公人员,采用在家灵活办公(值班)方式,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薪资调整为原薪资60%;4.同意疫情期间(2020年2月起),如果部分工作岗位已经没有任务,则为其安排停工休息,并发放生活费,标准为厦门市最低工资*80%。”等内容,该会议记录中共有40名员工代表签字,但蓝斯通信公司提供的员工代表意见表仅有32份,其中有2名员工未在员工代表意见表中签字,有2名员工代表未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具体意见,有4名员工代表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并主张其未参加疫情期间应对措施职工代表大会。
2020年2月14日,蓝斯通信公司作出《疫情期间工作安排与薪酬调整的通知》,其中载明:“一、办公作息与薪酬政策调整: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要求,我们采取多种形式的办公政策。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员工意愿统筹安排办公方式,不同办公方式采用不同给薪政策,具体如下:现场办公,薪酬发放政策按80%发放,日标准工作时间从8小时调整到6.5小时,上班时间:各中心自定义安排,最迟9:00前到岗,下班时间:满足工作6.5小时以上结合工作需要安排,注:新工时政策自2月17日起生效,申请方式:无;……待到年终如公司年度经营良好,公司将以奖金形式回馈大家共度时艰的付出。”等内容。蓝斯通信公司主张其发布疫情薪酬调整期间为2020年2月14日-2020年8月31日。
蓝斯通信公司、***均于庭审时陈述,蓝斯通信公司未就疫情期间按原工资80%的标准向***发放工资的情况与***进行协商。***主张其在收到工资条后有向公司口头反映过工资调低问题,但蓝斯通信公司主张***未提出任何异议。
蓝斯通信提供的《关于给予制造中心总监官亚(雄)行政处罚的申请》显示:2020年5月9日,蓝斯通信公司财务总监向法定代表人林升元提出:“制造中心总监***负责的采购管理混乱,存在很大的内控风险,依据如下:一、如导航屏的采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同样的7导航屏,从直播星的采购价是590元,从万航采购的价格是1300元,价格差异710元/台,相差一倍多,二是从直播星采购的7导航屏,只是公司料号变更下,价格就上升,分别从540元变更到590元,再变更到655元,对此,本人多次要求提供两个供应商之间的价格差异,以变更料后的价格上升的原因,向我提供客观事实依据,迟迟推诿不提供,另外直播星的采购付异常,强势要求公司款到付,此间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的行为;二、对下属员工管理混乱,对员工管理放任要求,如对采购资金付款随意,自身管不严,存在多次对同一笔采购,重复申请付款的行为,私藏采购发票不入账,给公司带来资金损失和税务风险;鉴于此,本人建议给***以严肃处理”等内容。林升元在该申请上书写:“收悉,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清楚前,***先予以待岗,请HR部门执行。”等内容。***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
关于***2020年2月-7月考勤情况。***提供2020年2月-7月钉钉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2月出勤14天,平均工时7.4小时;2020年3月出勤22天,平均工时8.5小时;2020年4月出勤21天,平均工时8.1小时;2020年5月出勤18天,出差5天,平均工时6.9小时;2020年6月出勤21天,出差5天,平均工时8.1小时;2020年6月26日-7月25日出勤10天,其中2020年7月1日-7月24日出勤7天,平均工时6.8小时。蓝斯通信公司对***2020年2月-7月钉钉考勤记录证据的表面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考勤是通过手机钉钉考勤,***待岗期间的考勤不能证明其参与了实际的工作。***另提供了JIRA系统工作记录、钉钉系统工作记录以及工作邮件及附件等证据,欲证明其在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均有正常提供相应的劳动。蓝斯通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但蓝斯通信公司、***均于庭审时确认JIRA系统、钉钉系统、工作邮箱系蓝斯通信公司内部工作系统及内部工作邮箱。
蓝斯通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载明:“……第六章休假考勤管理:……第3条迟到、早退、旷工等异常考勤管理。3.1迟到……3.1.3经常迟到的行为不被接受,累计迟到超过120分钟者按旷工处理。……第十二章惩罚与奖励。……4.4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可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4.4.3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含2天)。”等内容。蓝斯通信公司《制度文件传阅签收单》显示:制度名称:员工手册,版本号:2.0,***在其中签字。***对《员工手册》证据表面真实性确认,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制度文件传阅签收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并对蓝斯通信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会议纪要、员工代表意见表、《关于公司员工手册正式生效的通知》等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2020年7月24日,以***作为申请人、蓝斯通信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差额14350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728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534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26日至7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9011.49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131950元。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日分别对上述第一项仲裁申请及第二至六向仲裁申请作出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1《裁决书》及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2《裁决书》,其中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1《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差额13919.5元;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2《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9691.49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7600元。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1《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斯通信公司不服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2《裁决书》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蓝斯通信公司、***双方一致确认,对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述两份《裁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无异议。劳动仲裁查明,***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最后一天在蓝斯通信公司处上班是2020年7月24日,***2020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在钉钉有打卡考勤记录,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蓝斯通信公司按1800元/月的标准为***发放该期间的工资。
另查,2020年4月3日,蓝斯通信公司作出公告编号2020-010《关于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经营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其中载明:“近期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林升元与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宇及董事赖坤锋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思路上出现重大分歧……,由于三人持股比例相近且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分歧已对公司近期的经营决策造成实质的影响,导致公司现阶段的部分工作无法落实。若上述股东短期内仍不能在公司经营管理思路上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的持续稳定造成较为不利影响,故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并注意投资风险。”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围绕蓝斯通信公司所提之诉请及双方的诉辩情况,主要审理以下争点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蓝斯通信公司不服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2《裁决书》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对***在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2案件的仲裁请求应予全案进行审理。***最后一天在蓝斯通信公司上班的时间是2020年7月24日,***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钉钉系统向蓝斯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同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本案仲裁。因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蓝斯通信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蓝斯通信公司主张确认蓝斯通信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蓝斯通信公司是否有拖欠***工资差额的问题,第一要予以确定***工资的问题。***工资条显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标准1820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以上合计19600元。因满勤奖100元需实际满勤才具备发放条件,且结合***2019年3月-2020年1月的工资条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工资条显示:“自2020年2月起,所有人员薪酬调整为80%,***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工资标准14560元、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等内容、***工资条中工资差额/代缴扣除部分及发放给***配偶李小燕工资情况以及***于2021年5月20日第二次庭审时关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工资计算为19600元(18200元/月+交通补贴1000元+职称津贴4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的工资为19600元。关于***陈述部分工资发放至配偶李小燕的银行账户是为了减少个税的情况,依法纳税系公民的法定义务,***与蓝斯通信公司采取将***部分工资发放至其配偶的方式以减少纳税的行为亦有悖社会诚信,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第二,关于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是否有存在差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蓝斯通信公司、***均于庭审时陈述,蓝斯通信公司未就疫情期间按原工资80%的标准向***发放工资的情况与***进行协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应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而本案中蓝斯通信公司并未与***协商调整工资事宜。另,蓝斯通信公司虽然主张疫情对其公司业务影响巨大故而调整相关工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且蓝斯通信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关于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经营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向投资者提醒因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思路上出现重大分歧,已对公司近期的经营决策造成实质的影响,导致公司现阶段的部分工作无法落实,若上述股东短期内仍不能在公司经营管理思路上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的持续稳定造成较为不利影响等内容,故蓝斯通信公司主张其受疫情影响在疫情期间按原工资80%的标准向***发放工资且经过民主协商一致的意见,不予采纳。***于2021年5月20日第二次庭审时主张蓝斯通信公司应向其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280元(18200元/月*20%*2个月)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是否有存在差额的问题。***在上述期间依然在考勤打卡,蓝斯通信公司虽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2020年5月9日起被暂停工作,但蓝斯通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存在案涉《关于给予制造中心总监***行政处罚的申请》中所列明的情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并未工作,对蓝斯通信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蓝斯通信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向***发放1800元/月的工资,故***于2021年5月20日第二次庭审时主张蓝斯通信公司应向其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3400元[(19600元/月-1800元/月)*3个月]的意见,予以支持;***2020年6月26日-7月24日工作10天,蓝斯通信公司为***支付2020年7月社保213.77元、公积金500元,因此蓝斯通信公司还应向***支付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297.72元(19600元/月÷21.75天*10天-213.77元-500元)。综上,蓝斯通信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共计为68977.72元(7280元+53400元+8297.72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分析,蓝斯通信公司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存在未及时支付工资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蓝斯通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离职。蓝斯通信公司、***双方对***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存在争议。***的2019年年终奖为28700元,蓝斯通信公司已于2020年1月20日向***发放13919.5元,厦集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7号-1《裁决书》已裁决蓝斯通信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13919.5元,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斯通信公司亦于2020年12月14日向***支付了2019年年终奖差额13919.5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因此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将***的2019年年终奖28700元计入应得工资。因此,蓝斯通信公司关于不应将***2019年年终奖计入工资基数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前述关于***工资为19600元争点的分析,***主张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1991元(19600元/月*12个月+28700元)/12个月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蓝斯通信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1946元(21991元/月*6个月)。
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资差额68977.72元;三、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1946元;四、驳回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亦无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依然在考勤打卡,蓝斯通信公司虽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2020年5月9日起被暂停工作,但蓝斯通信公司在二审期间仍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存在案涉《关于给予制造中心总监***行政处罚的申请》中所列明的情形,且蓝斯通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欲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应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而本案中蓝斯通信公司并未与***协商调整工资事宜,故一审判决认定蓝斯通信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依法应当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蓝斯通信公司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判决蓝斯通信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蓝斯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丽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美严)
书记员( 阮冬 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