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329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5日以(2020)鲁1502执32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