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329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5日以(2020)鲁1502执3295号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46.5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收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
账号:62×××6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