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11230号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公司会计。
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人民陪审员 郑文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程 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