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天炜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天炜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510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天炜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天炜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