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天炜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2民初7849号 原告:青岛***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36号D座510,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4399484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9号高科园5号馆2楼A4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70203MA3C461G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与订麦克维尔(家庭)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123,500元,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铜管追加费用4320元,追加风道出风口费用2000元,合计129,820元。原告分7次支付被告,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开具129,820元发票。2019年3月,原告在对账时发现给被告共汇出134,820元,多汇出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拒。 被告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供货及安装合同、金水路项目结算清单、空调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转账回执,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供货及安装合同、结算清单,可以证明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数额为12982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134820元,超付5000元。因此被告继续占有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综上所述,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业过程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青岛全程无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兵 人民陪审员  杨 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