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3民催17号
申请人: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万柳派顿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20005322414550、票面金额人民币56000元、出票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到期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出票人名称:新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名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