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152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7层B座6-7F-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郭 悦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