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库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库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4U1B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库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035516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库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云度公司因与库易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云度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余凰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