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盈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4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盈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盈宏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983.04元。

盈宏公司主张,**在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的工资总额为23029.44元,原审多计算了1953.60元,该笔费用是借款,**于2015年6月已经归还给公司。盈宏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回单为证。**对盈宏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并主张该笔费用实为补交社保的费用。经核对该银行转账回单,**于2015年6月18日向盈宏公司转账支付了1953.60元。本院认为,**于2014年5月4日入职,因盈宏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支付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即使盈宏公司主张的借款属实,该借款与**在上述期间应发的工资总额没有关联,并不影响**的工资数额,因此,本院对盈宏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盈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盈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茹

代理审判员张士光

代理审判员*亚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