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5294号
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睿,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现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