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区柘汪镇人民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初444号
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鲍钟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柘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涛,该镇镇长。
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鲸云计算公司)与被告赣榆区柘汪镇人民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浩鲸云计算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鲸云计算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145元,由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晨
审判员  刘宁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