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与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81号
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鹏。
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及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被告科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900元,减半收取9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庹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袁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