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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11977号 原告:海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海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