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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2960号 原告:辽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辽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