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5070号
原告:丹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丹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丹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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