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民终1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697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诉人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网公司)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9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龙网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3)渝019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华龙网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首先,***未在图片上注明版权信息,华龙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系网上下载,收到诉前调解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华龙网公司不具有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其次,华龙网公司使用图片《朝天门》用于新闻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2.华龙网公司所使用的图片《重庆***旧居》《通远门》《朝天门》并非用于商业用途,其网页浏览量低,影响较小,且并未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华龙网公司已主动删除图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判决上诉人登报致歉并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责任过重。
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华龙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享有权利的《朝天门》《通远门》《重庆***旧居》三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华龙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域名http://www.cqnews.net/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3.请求判令华龙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打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4.请求判令华龙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取得渝作登字-2019-G-00413751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重庆***旧居,作品类别:摄影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2011年5月29日,首次发表日期2011年7月12日,作品内容为***旧居的楼房建筑、雕塑和树木、鲜花。同日,***取得渝作登字-2019-G-00413734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通远门,作品类别:摄影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2011年5月31日,首次发表日期2011年7月12日,作品内容为通远门及城墙。同日,***还取得渝作登字-2019-G-00413737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朝天门,作品类别:摄影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2011年8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2011年8月20日,作品内容为两江环绕的重庆渝中半岛。
华龙网公司为域名cqnews.net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于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标题为《重庆3处旧址入选国家级抗战遗址名录》的文章中,使用了***指控侵权的***旧居配图;于2017年2月20日发布的标题为《黄桷坪那些画是谁画的?重庆趣事你知道多少》的文章中,使用了***指控侵权的通远门配图;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标题为《重庆自贸区正式挂牌渝中迎来发展新机遇》的文章中,使用了***指控侵权的朝天门配图,且均未署名。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通远门底部稍有裁剪,被控侵权图片朝天门与***作品一致,被控侵权图片重庆***旧居上、下部均有裁剪,以上图片与***主张权利的作品在拍摄角度、机位摆放、构图等方面均相同。***对华龙网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审理中,当庭登录***的汇图网(×××.com)账号,通过输入照片编号搜索查看名为“重庆***旧居”的摄影作品,发布时间2011年7月12日,标价200元,下载收入均为0;名为“通远门”的摄影作品,发布时间2011年7月12日,标价150元,下载收入均为0;名为“重庆渝中半岛”的摄影作品,发布时间2011年8月20日,标价300元,下载15、收入3600。以上图片与前述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一致。
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上游新闻、手机凤凰网等媒体报道了《这个重庆崽儿要拍遍全国标志性建筑》,文中含有“***”字样,***称系其曾用名。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2020年11月11日修正,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书及截图显示,华龙网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仍在使用《重庆***旧居》图片,于2021年7月25日仍在使用《朝天门》图片,于2022年12月28日仍在使用《通远门》图片,故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举示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图,在华龙网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依法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华龙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域名cqnews.net)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主张权利的图片,且未署名,构成对***相关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华龙网公司辩称其对朝天门图片的使用为合理使用,但该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形,故该抗辩不成立。
结合***诉讼请求、华龙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传播范围,华龙网公司应在其网站(域名cqnews.net)上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关于赔偿金额,因***的实际损失与华龙网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作品的艺术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范围、后果、华龙网公司主观过错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华龙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华龙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域名cqnews.net)上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华龙网公司负担);2.华龙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龙网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华龙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诉人华龙网公司主张***未在图片上注明版权信息,华龙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系网上下载,并非用于商业用途,并未获利,且收到诉前调解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华龙公司不具有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龙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域名cqnews.net)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且未署名,构成对其相关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是否在该图片中标注版权信息,并不影响华龙网公司的侵权认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本案中,华龙网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形,故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上诉人华龙公司主张其使用的图片并非用于商业用途,影响较小,且并未获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华龙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使用案涉图片获利的金额,***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所以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作品的艺术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范围、后果、华龙网公司主观过错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华龙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龙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