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3896号
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