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736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309室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65868。
法定代表人:雷武锋,总经理。
被告: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6977A。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职务不详。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海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贺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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