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2民初637号
原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0533749U。
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刚,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光,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00014661790X。
负责人:张成彪。
原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