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9306号
原告:陕西省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岭一号楼二单元611室。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后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打印:***校对:**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