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15号 申请人: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323号九号观邸1幢1**7号107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449.04元。申请人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670449.04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449.04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