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2454号
原告: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2号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9346U。
法定代表人:黄顺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2815321A。
法定代表人:李飞武。
原告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