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4MA2YFKBAX8,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青云山306沿线22号。
经营者:朱接祥,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秀,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9346U,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2号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顺坚,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0FM21A,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43号厦门市木材产品展示开发大楼8层北区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肖秋明,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闽0824民初98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元(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司法查控系统信息为限),期限为1年。二、查封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的朱接祥所有的闽FR××**号奔驰小轿车,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的朱接祥所有的闽FR××**号奔驰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裕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珍莲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