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980号
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4MA2YFKBAX8,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青云山306沿线22号。
经营者:朱接祥,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秀,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9346U,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2号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顺坚,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0FM21A,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43号厦门市木材产品展示开发大楼8层北区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肖秋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84000元。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提供其经营者朱接祥所有的闽FR××**号奔驰小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84000元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并提供其经营者朱接祥所有的闽FR××**号奔驰小轿车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元(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司法查控系统信息为限),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的朱接祥所有的闽FR××**号奔驰小轿车,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860元,由申请人武平县盛联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珍莲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