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与弘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民初174号
原告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翼公司”)与被告弘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磐公司”)、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福建影禾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禾公司”)、汉合天辰(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合公司”)、厦门住店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店;住店圈公司rdquo厦门悦华酒店(以下简称“悦华酒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林、林瀚智,被告弘磐公司、影禾公司、住店、住店圈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风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术净,被告汉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力华,被告悦华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分析认为,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判断是否侵害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应从技术方案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比对。 一、关于被诉侵权项目是否具备“5D主题公园”技术特征问题。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5D主题公园”。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5D主题公园,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说明书载明,“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主题公园,特别是指一种5D主题公园。背景技术:……5D影片就是让观众从听觉、视觉、嗅觉、触觉及动感电影的背景和效果这五个方面来感受影片的乐趣。”对照被诉侵权展项,其宣传内容为:“70000平米大自然实景魔法森林,全程设置有多处全息裸眼3D影像,与大自然结合的场景,……”,且原告没有论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展项具备3D以外其他概念的功能,因此无法认定被诉侵权展项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列的“5D主题公园”的技术特征。 二、关于被诉展项的透明幕布并非360度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诉展项的三片幕布拼接并未形成360度,而是固定在树干上弯曲拼接成半圆左右,与360度相去甚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所述透明幕布呈360度包围成一透明幕墙,所述投影仪设置在透明幕墙的内侧,实景位于透明幕墙的外侧。”360度是一个完全闭合的概念,只有达到360度才能形成权利要求所述“包围”成“幕墙”的状态,也才能以幕墙区分投影仪和实景在“内侧”或者“外侧”。不管被诉展项呈现给观众的视觉效果是否与原告专利相同,从实用新型的构造角度看,被诉展项的接近透明纱网状幕布的半圆左右的构造,与涉诉权利要求的360度包围相比对,不可谓之“基本相同的方法”。 三、关于被诉展项是否有一个主控装置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号第7234443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名称为“一种5D主题公园”,专利号ZL20172114××××.8,专利申请日2017年9月7日,专利权人为奇翼公司。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主张等同侵权。 2019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意见为: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7月间,账号主体为“弘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城市森林主题公园”微信公众号推出“魔法森林探秘”7万m2大自然沉浸式魔幻光影主题公园项目,宣传内容有“70000平米大自然实景魔法森林,全程设置有多处全息裸眼3D影像,与大自然结合的场景,每个季度主题都不同……”。门票标明出品公司为本案六被告以及厦门镁塔传媒有限公司共七家单位,项目地点在厦门悦华酒店馨悦园,展项包括“生命之树”“找到隐藏彩蛋——真人互动角色”“秘境仙踪”等内容。2019年9月5日,原告奇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该微信公证号的相关项目宣传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9月10日,原告奇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将其2019年8月31日利用鹭江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到魔法森林主题公园项目进行拍照、录像的取证过程和取证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9年9月25日,原告奇翼公司曾就本案相同的事由向本院起诉包含本案六被告,以及厦门镁塔传媒有限公司共七家单位,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3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及相关辅助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前往被诉“城市森林之魔法森林探秘”魔幻光影主题公园现场,对公园内的四处展项设施进行了勘察,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并制作笔录,原告奇翼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对该案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奇翼公司又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提起本案诉讼,仅针对光影主题公园中的一个“秘境仙踪”展项起诉认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第7234443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评价报告》,证明其享有涉案“一种5D主题公园”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9)厦鹭证内字第69705号、第69706号《公证书》及附图,证明被诉的相关项目宣传及实际应用情况,与本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录像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出相关事实认定。 庭审中,各被告人一致陈述,涉诉“魔法森林探秘”项目已停止营业,并于2020年4月底拆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项目的技术,是否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5D主题公园。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控装置,至少一实景,至少一透明幕布,至少一投影仪、至少一音响,所述透明幕布呈360度包围成一透明幕墙,所述投影仪设置在透明幕墙的内侧,实景位于透明幕墙的外侧,所述音响布设在透明幕墙的周围,投影仪及音响分别与所述主控装置连接,主控装置包括视频处理单元、存储单元及控制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存储多个视频源,所述视频处理单元将多个视频源拼接在一起形成轮巡的视频流,主控装置的控制单元调取存储单元中的视频流通过投影仪投放至透明幕墙上,所述视频流的音频信息通过音响外放。” 结合原告及各被告的陈述、公证书所附图片,以及法庭现场勘察情况,被诉侵权展项,即址在厦门悦华酒店馨悦园的“魔法森林探秘”中的“秘境仙踪”展项,实地情况为:现场位于公园实景中,有三个高度1.1米左右的铁柜集中错落排列,每个柜子内各放置有一台投影机,投影机前方各对应一张接近透明、高度约2米的纱网状幕布,三张幕布固定在实景的树木上,连续拼接成将近半圆弧度的整体。 各被告均认为,被诉展项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首先,被诉展项的三张幕布拼接,随着人行小路弯曲,但从整体看远远达不到半圆的状态,更与权利要求中的“360度幕墙”差距明显;其次,被诉展项是三台投影机使用了三个盒子,通过电脑软件的剪辑功能将视频剪辑成三个独立的视频,在三台独立的投影机上播放,投影在三块幕布上。三台投影仪同时开机同时播放,不存在轮巡时间差。如果要达到轮巡视频流,理论上应通过一台主机进行控制,而被诉展项并没有“有拼接功能的主控装置”,与原告权利要求中“主控装置包括视频处理单元、存储单元及控制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存储多个视频源,所述视频处理单元将多个视频源拼接在一起形成轮巡的视频流”并不相同。 原告则认为,首先,被诉展项的透明幕布虽然未呈360度,但该幕布并非平面,而是呈220度-230度曲面角度,与360度非常接近,最终呈现给观众的视觉效果与原告使用360度透明幕布所产生的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别,客观上达到“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次,如果被告是用三台投影仪独立播放三段视频,那么三段画面衔接处必然存在不连贯,只有通过控制系统对多个视频进行统一尺寸调整后才有可能出现同等比例且衔接顺畅的画面结果,形成完整的视频流。目前国内国际上已经存在很多融合软件播放系统可以融合拼接多个视频,其功能就是融合拼接多个视频,形成一个完整的视频流,也即视为视频处理单元。由于被诉侵权展项的播放效果呈现的是整体流畅的视频,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不存在主控装置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所谓“轮巡视频流”是指视频源轮流循环播放。由于原告无法拆开被诉展项上的铁箱,因此对于被告主张没有包含投影仪、存储单元、视频处理单元三者合为一的主控装置,应当由被告举证。
驳回原告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张 芬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