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2号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9346U。
法定代表人:黄顺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曾用名唐秋生),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英特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1469G。
法定代表人:陈子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宁,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厦门市体育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B36952257C。
法定代表人:陈昌萍,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鹰,该院职员。
上诉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厦门英特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珍
审判员  李向阳
审判员  胡林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沁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