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之二
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88弄2号206-1室。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月16日本院依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出具(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6,80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3年2月22日,本院依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出具(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23年3月6日,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6,802.8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