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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某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之二 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88弄2号206-1室。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月16日本院依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出具(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6,80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3年2月22日,本院依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出具(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23年3月6日,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6,802.8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