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664号之一
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88弄2号206-1室。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计4,301元,保全费2,954元,合计7,255元,由原告上海善***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