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瑞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融海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方瑞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50-2号 原告:中南融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东方瑞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南融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方瑞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南融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南融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中南融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