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瑞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日报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02民初9517号
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刘小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隋政,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日报社。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日报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系统接口使用费597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2016年8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提供维护“大小新闻”手机客户端公交数据,原告负责提供数据接口并保证“大小新闻”所需各类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合同期限均为一年,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不低于18万元的系统接口使用费作为维护成本,被告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万元,剩余费用于合同到期当月1日一次性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47800元,此后未再支付。上述两份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仍按之前的协议履行。截止2018年1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系统接口使用费5972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烟台日报社辩称,1、双方确实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被告确实已向原告支付系统接口使用费4万元,并向原告提供广告服务抵顶系统接口使用费7800元。两份合作协议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作协议,原告也未再向被告提供相关的服务。2、涉案“公交数据”的所有权人是案外人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原告无处分权。另外,“公交数据”属于政府投资的公共产品服务,原告不能以此作为盈利的工具。故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即使合作协议有效,协议约定剩余系统接口使用费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广告服务的方式抵顶,而不应以货币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提供、维护“大小新闻”手机客户端公交数据;被告使用烟台市公交数据需征得公交集团同意,原告为被告提供其系统接口,被告需对原告提供的数据负有数据安全保密义务;基于数据的保密性,在合同限定时间范围内,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将公交线路、站点、车辆实时位置等数据及用户在使用相关服务时产生的访问记录、意见反馈等数据,以任何形式提供或泄露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将由被告承担;原告确保“大小新闻”所需的各类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被告保证“大小新闻”客户端公交服务模块程序的稳定性,并负责对程序进行及时维护和升级改造;被告需向原告提供不低于18万元的系统接口使用费,作为原告数据维护和接口运维成本,被告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万元,其余费用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媒体宣传费用作抵扣,抵扣余额部分在合同到期的当月1日一次性结算;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至第二年相应日期止,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被告享有优先合作权。
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2015年5月11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一致,合同有效期仍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至第二年相应日期止。
上述两份《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按约向原告支付接口使用费各2万元,共计4万元。另外,被告按约向原告提供媒体宣传服务,抵顶系统接口使用费7800元。
(二)庭审中,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为被告提供系统接口服务的服务器LOG日志及部分日志内容及原告制作的数据及接口工作流程图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一直为被告提供系统接口服务。原告称上述LOG日志内容是从为被告提供接口服务的服务器中获取,LOG日志为系统每天自动生成并保存,原告为被告提供系统接口是为保证“大小新闻”中的公交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系统接口实际上是原告的服务器与公交集团的服务器及被告接收公交数据的“纽带”,公交集团获取公交数据后存储至公交集团服务器内,原告从自有的服务器中提取公交集团的公交数据后进行自动的代码解析,并利用原告研制开发的加密方式产生加密密钥,再将加密密钥及服务器接口提供给被告,被告才能获取原告转化后的公交实时数据,并在其大小新闻手机客户端中形成可视化数据;服务器所形成的LOG日志是系统接口在每天运行过程中自动生成的系统日志,只要接口使用就会产生一个LOG日志,若接口发生错误则该份日志内会自动记录系统接口错误的原因,原告通过远程操作定期查看错误日志内容并进行修改,以确保接口的正常使用,原告提供上述工作过程中也对服务器的系统接口以及加密密钥是否有错误等实施不间断的系统监控以便在产生错误时能及时修改,从而保障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被告质证称,该证据材料系原告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只是为公交集团提供系统建设服务,并不是公交数据所有权人,原告与公交集团之间的事宜与被告无关;即使上述证据材料是真实的,但原告是为公交集团数据系统提供服务,公交数据所有权人并非原告。
2、2020年3月27日录制的视频一份。用以证明该日通过大小新闻手机客户端进行公交实时数据查询时,公交数据仍可以正常使用,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系统接口服务至今。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也不认可,公交数据所有权人为公交集团。
3、原告代理人当庭演示打开其手机中下载的“大小新闻”客户端。原告称从“大小新闻”客户端能够看到公交的实时数据,只要能正常查询,就说明原告仍在为被告提供系统接口服务。
被告质证称,对“大小新闻”客户端能够查询公交的实时数据没有异议,但被告所使用的公交数据是从公交集团获取的,原告只是为公交数据系统提供服务的服务商,与被告无关。
(三)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到公交集团调取了被告与公交集团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一份。该合作协议载明,公交集团支持被告告建设大小新闻移动客户端,同意被告在大小新闻客户端中使用公交集团可对外公开的公交线路、站点、车辆实时位置等数据;被告需每年向公交集团支付16万元作为实时数据的维护费用,费用由被告提供相应的宣传抵顶,双方探索和商讨大小新闻中“公交查询”板块的营利模式,广泛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实现创收和盈利;大小新闻中“公交查询”板块产生的所有类型收益,扣除提成、税收等直接成本后,总余额按原告六成、公交集团四成的比例分配,最终费用核算时间为合同到期当月壹日;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第二年相应日期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公交集团优先考虑与被告的继续合作。该协议落款处分别加盖了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及公交集团的印章。
原告质证称,从该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使用公交数据已征得公交集团的同意,而且该协议的履行具有盈利性,并非被告所称的公交数据是公共产品服务。
被告质证称,该协议恰恰能够说明公交数据所有权人为公交集团,而原告收取系统接口使用费并未征得公交集团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使用公交数据需征得公交集团的同意,原告为被告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也就是说,公交数据的所有权人为公交集团。原告主张使用公交数据已征得公交集团同意。根据本院从公交集团调取的被告与公交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看,公交集团允许被告有偿使用公交数据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公交集团与被告未再续签合同。也就是说,一年期满后被告使用公交数据并未征得公交集团同意。故原告只有权向被告主张一年期的系统接口使用费18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78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系统接口使用费数额为1322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烟台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接口使用费132200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烟台日报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2元,由原告烟台***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10元,由被告烟台日报社负担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