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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某某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216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云南省***人,个体户,住址: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北京***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八街7号院4号楼401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