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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某某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八街7号院4号楼401A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原被上诉人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于2023年3月20日注销,陆金所公司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申请变更被上诉人为陆金所公司,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被上诉人***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萱、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陆金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查明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