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八街7号院4号楼401A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原被上诉人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于2023年3月20日注销,陆金所公司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申请变更被上诉人为陆金所公司,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被上诉人***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萱、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陆金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查明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