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8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5层50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炎陵县。
上诉人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4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经解决,故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一审判决无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6元,减半收取7358元,由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邵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