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4745号
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铖,男,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5层5049。
法定代表人:赵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颖,女,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女,住北京市***区。
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澄华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自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铖、被告海澄华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颖、王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自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澄华图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华自科技公司货款90.18万元;2.判令被告海澄华图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两分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3.判令被告海澄华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华自科技公司与海澄华图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就“甘肃省定西市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马河水厂自动化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马河水厂项目)签订《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于2012年4月22日,就“甘肃省定西市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安定区泵站自动化系统项目”(以下简称安定区项目)、“甘肃省定西市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麻家集水厂和东峪沟水厂自动化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麻家集水厂和东峪沟项目)签订《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于2012年10月12日,就麻家集水厂和东峪沟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四份合同的总额为869.9万元。合同签订后,华自科技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海澄华图公司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目前设备已经过质保期,但是海澄华图公司拖欠华自科技公司全部质保金86.8万元及3.38万元调试款拒不支付。故原告华自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海澄华图公司辩称,不同意华自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华自科技公司与海澄华图公司于2012年签订四份合同,合同总额为869.9万元,海澄华图公司支付779.72元,尚有部分尾款未支付。二、合同约定,全部设备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甲方应于一周之内支付乙方合同款的10%为质保金。三、合同约定,验收时间以甲方最终客户验收时间为准。四、合同约定,正式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三年质保。五、华自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收到甘肃省定西市引洮工程管理局出具的三份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分别对应东峪沟项目、马河水厂项目、麻家集水厂项目。根据鉴定书,质保期到期日为2018年10月,第二项尾款67余万元尚在质保期内,故不应支付。六、因华自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密码保护无法全自动运行、泵站系统与高水位池通信经常故障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定安定区项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不满足采购合同支付条款,因而该项目尾款应不予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31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预付款。
2012年2月22日,海澄华图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华自科技公司(实施方、乙方)就马河水厂项目签订《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合同编号为xxx1。合同约定项目为乙方完成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马河水厂、大山羊场泵站及其他小型泵站自动化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保证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通水试运行。项目工作内容:(1)乙方提供马河水厂的配电柜,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控制软件),仪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2)乙方提供配电柜,自动化控制系统,仪表设备及附属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3)乙方提供为设备安装、维修、拆卸和重新组装所要求的必需的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及配件和其他设备;(4)乙方提供设备制造、安装和水厂、泵站设计使用的图纸、技术数据、分析报告、计算书以及安装、运行和维护说明书等,并完成与水厂设计相关项目的设计联络;(5)乙方负责本合同分包产品的质量和交货进度以及其他协调工作……项目进度:1、2012年3月3日前完成图纸设计;2、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所有设备组装并完成出厂调试;3、2012年4月20日前所有设备全部进场;4、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开始试运行。约定本项目以368万元的费用实行总额承包。支付方式:(1)乙方向甲方开据合同总金额的10%的银行履约保函(人民币:36.8万元)作为履约担保,担保有限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最终客户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人民币:1lO.4万元);(3)全部设备到场后并经甲方最终客户签收并支付到货款项给甲方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人民币:147.2万元);(4)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支付给甲方调试款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款的20%(人民币:73.6万元);(5)全部设备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满一年并无质量问题,甲方应于一周之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人民币36.8万元)为质保金;(6)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验收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为依据,以甲方最终客户为准。验收时间以甲方最终客户验收时间为准。进行现场验收。甲方负责协调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基础图纸图件等。质量保证期为正式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三年质保。发现由于设计或工艺不良造成的故障,乙方负责研究其故障原因,并迅速修复或进行更换,直至满足甲方原定的要求为止。如果发生故障,乙方调查故障原因并免费维修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系统。违约金为,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应按合同额价款每日3‰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总价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约定。
2012年3月23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100.4万元,附言预付款。
2012年4月22日,海澄华图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华自科技公司(实施方、乙方)就安定区项目签订《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合同编号为xxx2。合同约定本项目以197.8万元的费用实行总额承包。支付方式:(1)乙方向甲方开据合同总金额的10%的银行履约保函(人民币:19.78万元),作为履约担保;(2)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人民币:***.34万元);(3)全部设备到场后并经甲方最终客户签收并支付到货款项给甲方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人民币:79.12万元);(4)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支付给甲方调试款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款的20%(人民币:39.56万元);(5)全部设备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满一年并无质量问题,甲方应于一周之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人民币19.78万元)为质保金;(6)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其他内容与编号为xxx1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同日,双方就麻家集水厂和东峪沟项目签订《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合同编号为xxx3。合同约定本项目以302.2万元的费用实行总额承包。支付方式:(1)乙方向甲方开据合同总金额的10%的银行履约保函(人民币:30.22万元)作为履约担保,担保有限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最终客户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人民币:90.66万元);(3)全部设备到场后并经甲方最终客户签收并支付到货款项给甲方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人民币:120.88万元);(4)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支付给甲方调试款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款的20%(人民币:60.44万元);(5)全部设备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并满一年并无质量问题,甲方应于一周之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人民币30.22万元)为质保金;(6)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其他内容与编号为2011-637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2012年4月28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两笔,一笔金额为90.66万元,一笔金额为***.34万元,两笔均附言服务费。
2012年10月12日,海澄华图公司(需方)与华自科技公司(供方)就麻家集水厂和东峪沟项目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541。合同标的为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计金额为1.9万元。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且项目所需所有资料由需方提供齐全后10个工作日交货,如交货日之前,需方或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或其他条件发生变更的,交货日期顺延。交货由供方发货到现场。付款时间为款到发货。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约定。
2012年11月22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50万元,附言项目采购款。同年12月25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72.78万元,附言项目采购。
2013年8月28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40.44万元,附言工程款。同年9月25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50万元,附言设备款。同年10月8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40万元,附言设备款。
2014年1月13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46.98万元,附言设备采购。同年3月31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79.12万元,附言采购款。
2015年3月23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调试款。同年7月28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设备调试款。
2015年10月20日,定西市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向相关单位出具三份文件,通知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东峪沟农村供水工程东峪沟水厂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生态提升工程已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引洮供水一期定西市西南部农村供水工程麻家集水厂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生态提升工程已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引洮供水一期陇通农村供水工程马河水厂已通过项目法人组织的合同工程(项目法人)验收。三份通知均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2016年1月29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80万元,附言采购款。
2017年1月4日,海澄华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华自科技公司转账40万元,附言货款。
2017年10月24日,华自科技公司向海澄华图公司发送《对账催收函》,写明双方已签订四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69.9万元,截止2017年9月30日,海澄华图公司尚欠华自科技公司90.18万元。并写明“本函为核对账目之用,并有催款结算之意思”。同年10月26日,海澄华图公司复函,确认“上述账目无误”。
诉讼中,华自科技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安装、调试设备。华自科技公司起诉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海澄华图公司称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华自科技公司提交的《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对账催收函》、被告海澄华图公司提交的定西市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文件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自科技公司与海澄华图公司就双方的合同关系性质存在争议,华自科技公司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海澄华图公司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华自科技公司向海澄华图公司提供的是依《MTC-3D泵站自动化系统V6.0合同》约定的泵站自动化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本院认为,华自科技公司根据海澄华图公司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完成图纸设计、设备组装、出厂调试、设备安装调试等,双方的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故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约定华自科技公司向海澄华图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海澄华图公司经最终用户验收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于一周之内支付华自科技公司合同总款的10%为质保金,并约定验收标准以海澄华图公司的最终客户为准。合同签订后,华自科技公司向海澄华图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除安定区项目外,海澄华图公司的最终客户已对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意见。海澄华图公司辩称安定区项目因设备密码保护、泵站系统等质量问题,未通过最终用户的验收,因而不应支付该系统调试费及质保金。本院认为,该工作成果自交货之日起至今已约六年时间,海澄华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华自科技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催促最终用户出具验收报告,非因华自科技公司导致无法提供验收报告,并且海澄华图公司已对应付款金额于2017年10月作出确认,故本院对海澄华图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2015年10月20日,最终用户定西市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通知,确定麻家集水厂项目、东峪沟项目、马河水厂项目已通过验收。依合同约定,海澄华图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7日之前支付涉及上述三个系统的剩余调试款及质保金,海澄华图公司未支付调试费及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华自科技公司主张海澄华图公司支付货款90.1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一节,华自科技公司降低了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如果持续计算,计得的金额将超过华自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海澄华图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九十万一千八百元及违约金二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四十八元(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海澄华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瑞
书记员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