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4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多酷紫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1月28日,再审申请人杰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多酷紫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杰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大秦帝国”系公众对***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以“大秦帝国”外加后缀而成的游戏名称数量极多,这些加后缀的游戏名称之间尚不构成近似,杰迈公司注册的“大秦帝国OL***崛起”游戏与第6015914号“大秦帝国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亦不构成近似。三、“大秦帝国OL***崛起”游戏上线期间,多酷紫桐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冠公司)未对涉案商标进行使用,该商标尚未发挥识别作用,亦未能体现商业价值,因此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杰迈公司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24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多酷紫桐公司当庭陈述意见称,不同意杰迈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杰迈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游戏名称及界面中多处使用“大秦帝国OL”标识,其中显著识别部分“大秦帝国”与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大秦帝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仅存在字体上的细微差异,已构成近似标志。杰迈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大秦帝国OL***崛起”游戏中使用“大秦帝国OL”标志的行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服务。杰迈公司与多酷紫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开发的游戏界面突出使用“大秦帝国”字样,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且客观上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杰迈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游戏名称及界面中多处使用“大秦帝国OL”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多酷紫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此基础上,多酷紫桐公司要求杰迈公司停止侵害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在案证据显示多酷紫桐公司已经完成了“大秦帝国”游戏的开发并在360移动开放平台、小米开放平台以及4399手机游戏网等进行内测,并申请了备案,但因备案文号最终未申请下来,该游戏才未对外发布,即多酷紫桐公司已经为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做了准备工作,涉案商标未实际使用具有正当事由,杰迈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杰迈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多酷紫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发票,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于法有据,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妥。 综上,杰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杰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