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368号
申请人: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931900。
法定代表人:***,泰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特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域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327875X1。
法定代表人:初志远,特域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泰和公司与被申请人特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和公司在诉讼中,提出采取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特域公司银行存款1889280元。申请人泰和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3号3幢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4077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泰和公司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特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9280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3号3幢(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40778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长周栋
审判员*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