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37-2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创业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39元,合计诉讼费564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员 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