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西芯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3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9幢17-20号016幢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6146841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西芯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大发埔社区里浦路3号B栋2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GN8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西芯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647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返还货款44325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3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54.06元(追缴);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西芯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903.06元,并将执行款4586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454.06及本案执行费587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45862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0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西芯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903.06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