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33719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0941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2022年10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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