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5516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6元,退还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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