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149号
申请人: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1号楼3层三层、4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女,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讯风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讯风光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劳动仲裁委)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569号裁决。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日,怀柔劳动仲裁委会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569号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并且怀柔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请依法撤销。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讯风光公司的请求,怀柔劳动仲裁委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查明:怀柔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3月3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569号裁决书,裁决:一、讯风光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工资3902元;二、讯风光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2071.76元;三、讯风光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750元;四、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讯风光公司为证明其申请事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注册地址为海淀区;证据2实景及定位照片、证据3租赁协议1页及9页,共同证明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为海淀区;证据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证明员工提供的地址系泰尔电子公司经营地址;证据5,信息技术电路测试服务合同1-4页,证明泰尔电子公司与讯风光公司仅为代加工关系,并非讯风光公司员工实际工作地点;证据6,员工签字的制度第3页,证明员工每月要进行绩效考核,缺勤32小时不发绩效工资,旷工24小时以上辞退并不给经济赔偿金;证据7,员工离职前12个月税前工资情况,证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劳动仲裁判定的补偿金基数;证据8,员工离职前3个月工资入账情况,证明前3个月的实际发放工资回单低于劳动仲裁判定的补偿金基数。***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见过这个地方,怀柔劳动仲裁委有管辖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6并不完整,故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计算基数应包括实发工资加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讯风光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而且工资流水上有些款项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是不对应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规定明确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讯风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怀柔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且怀柔劳动仲裁委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认定错误,故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有误。本院认为,首先,怀柔劳动仲裁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仲裁期间,***向怀柔劳动仲裁委提交的《公司地址变更通知函》中,明确载明公司相关部门迁至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亦自认其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怀柔区。故***向怀柔劳动仲裁委申请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怀柔劳动仲裁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讯风光公司虽主张***的劳动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并非在北京市怀柔区,但是未能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讯风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讯风光公司据此主张怀柔劳动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撤仲事由亦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讯风光公司主张怀柔劳动仲裁关于工资基数认定错误,故适用法律有误一节,本院认为,讯风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仲裁审理期间未能就***的工资标准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怀柔劳动者遂采信***主张的工资标准,并据此确定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讯风光公司关于怀柔劳动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的撤仲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讯风光公司主张怀柔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之理由,因该事由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事由,故讯风光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应当被撤销的法定情形,讯风光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书 记 员  崔浩然